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把“双刃剑”,要建立人大权力的“防火墙”,防止人大代表的不作为,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
近日,北京市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引起了学者们对人大代表角色问题的再次思考。其中谈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人大代表是应兼职还是应专职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的兼职与专职问题直接着影响民主的质量,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其实现的效果与程度会对中国民主的信度、效度和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体,它意味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人民内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它的真实性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是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人开玩笑说,存在一种民主的“虚化”现象。
“虚化”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人民代表的立法能力虚幻。因为在立法过程中代表们的工作更多的是对法律通过进行表决,而不是提案和审议。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非专职的代表没有时间、精力、能力和条件参与立法。其二是人大代表的虚位和虚职。虚位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常设机构,很多时候每到大会召开的时候,代表才能更多地体现其存在价值,虚职表现在代表们责任的缺失——很多代表们往往只把当代表看作一种荣誉头衔,而没有意识到所肩负的重任;精力的缺失——人大代表大多是各行业各领域的模范或先进分子,往往在本职工作上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力的缺少——人大代表虽是各领域的先进分子,但往往缺乏必要的知政、参政、议政和督政的能力,这种现象在地方人大中表现尤为得突出。
于是有学者提出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建议。但实现了人大代表专职化以后,代表人数将大幅度减少,方方面面代表比例分配会受影响,代表们将专职从事人大代表的工作,那么这对民主的有效性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代表数量的减少固然会带来高效率。但正如有人所认为的,民主的本性就是低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同时,势必会减少民主的广泛性,民主是否会因此而打折扣?专职化后克服了按比例分配名额所带来的“流于形式”,是否就意味着这种“形式”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专职化后代表可以专心从事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在闭会期间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但是脱离了其本职的工作以后,他们的意见是否能忠实地反映基层的呼声,他们的监督是否能真实到位呢?实行代表专职化后,尽管可以避免“代表职务发生错位,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得代表全民意识淡化”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的现象,但专职化是否又减损了代表们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精神的便利性呢?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确实会导致一种两难悖论。
我们衡量“效度”的标准不是单纯的效率,也不是单纯的广泛性,而是在效率和广泛性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更快速更准确地反映民意,作出更加切合实际、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决策。而代表的专职化为这种效度的实现提供了一个途径,但这一途径并不必然带来有效性,甚至会减少原有的效度。
看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我国民主化进程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勇于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其本身的制度建设及相关的配套改革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最终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关键之举。专职化绝不意味着终身制,在实行专职化以后,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和完善任期制。同时在人大代表数量减少的同时,仍有必要兼顾各方面的比例,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具“代表性”。
要建立人大权力的“防火墙”。一方面是防止人大的不作为。西方的议员在年会之余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深入到选民中听取意见,且所花费的时间相当多。据学者对美国419名众议员进行的调查,“平均每名众议员每年回到自己选区35次,逗留135天;近1/3的众议员每个周末都回到自己的选区。”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除了对开会时间作进一步修订,不妨将代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时间也作相关的细化规定。
另一方面,要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法国就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受到惩罚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从而使民主得到法制的有效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