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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与选举实践的未来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记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0-05-01  浏览次数:350

 

选举法修改与选举实践的未来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记录
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教学与研究课题组
 
复旦大学文科楼725室
2010年410日
 
2010年4月10日,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教学与研究课题组在复旦大学文科楼725室,共同召开了以“选举法修改与选举实践的未来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浦兴祖和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俊志共同主持了此次研讨会,会议邀请到了来自上海、浙江等30多位学者和人大实际工作者参加。本次会议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为背景,试图探讨选举法修改的内涵、政治意义和未来发展问题,会议采用了主题发言和自由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与会学者和人大实际工作者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分别就四个主题进行了讨论。
上午研讨会主要围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背景、内涵及政治意义这一主题展开。
 
浦兴祖(复旦大学):
各位来宾,这次会议主要是研讨选举法的修改,从十七大提出、建议城乡同比,到社会调查,起草案至3月14日正式通过,意义重大。尽管评价不一,但作为复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很有必要开此会议,请各位专家发表意见。会议由两个方面进行组织,一是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二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教学与研究课题组。会议邀请到的也是两个方面的人物,一是直接从事人大工作的人员,二是上海的高校研究人大制度的教员,主要是面向上海的专家、学者,外地只有一位来自浙江的蓝蔚青先生。
 
周 帆(复旦大学):
谢谢浦老师。尊敬的浦增元老师、周锦尉主任、周梅燕主任和蓝蔚青主席,以及在座的各位领导、教授、专家和年轻才俊,大家好。首先,学院里推荐我来做致辞,我想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作为学院的领导层代表出席,第二则是作为我们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的成员。其实也有第三个方面,因为我也是我们学院《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教学与研究课题组的成员。
我简单讲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这个会非常及时,选举法修改通过没有一个月,对我们中心组织召开这个会表示感谢,并且实际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学者都能来到现场,从学院的角度来讲,也表示非常感谢,感谢各位提供研究的智慧。第二个方面,从中心成员角度来讲,对我来说,这也是非常好的学习机会。我本人对香港的选举比较熟悉,却对大陆的选举并不熟悉,我曾经介入过两次香港比较大的选举,包括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选举规则我也比较熟悉,其中非常大的感受是,我在香港发现每次选举前有一个非常厚的指引,非常详细和具体。
在我看来,研讨会是推动选举实践非常好的主题,预祝本届研讨会圆满成功。
 
浦兴祖(复旦大学):
会议的方式:第一点,对选举法的评估、研究、学习,即对立法评估,评估的效果如何、实践成果如何。事实上也已听到不同声音,媒体上也已发表许多不同声音,有支持,有认为不足,等等,作为学术的研究,应该有学术的充分、开放的讨论,要实事求是。
第二点:会议的大致构成是:1、最显眼的城乡同比的问题,上午分两场进行讨论。下午为两场,第一场讨论除城乡同比之外的立法亮点,第二场谈立法的未来空间。
第三点:会议准备有所仓促,因立法时间仅三个月,会议比较简朴,重点在于初步讨论,会议材料也不多。下面请陈明明老师主持第一场。
 
第一场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背景与内涵
 
主持人:陈明明
 
主题发言:
 
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
我觉得,十七大报告里面提出来的,假如不提出,那怎么样?我总得感觉到,党领导一切,包括立法也是。在全国人大讨论时,由王兆国副委员长做了一个选举法草案修改的说明,他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王兆国说明了,修改的第一条原因,假如不提出?到底修改不修改?因为这是先由党的报告提出,而不是人大本身提出的
其他的亮点值得肯定,三个平等之外,其他也有一些亮点,比如代表结构,是不是官员代表结构过多;比如比例的问题等等。
虽然这次修改比较有限,不过值得欣慰,毕竟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将来结果如何,需要大家密切的关注,我感觉到,选举是搞民主的基本方面,限于时间,不想讲,可以在后面讨论再讲,比如党内民主。这次好多都没有涉及,比如差额选举的竞争机制这次没有,另外,是不是代表需要专职化的问题,这涉及到很广泛的方面。
我感觉,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一下子到位不现实,许多问题需要大家关怀,比如竞选的问题等等,因为时间关系,我的主题发言先到此为止。
 
周锦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主要谈及有关选举法中的背景和内涵:
背景:
(1)现代化发展中的需要,即城乡统筹问题,国家发改委又提出了八个新建议,较十一五规划有新的变化,包括推进城镇化发展,建设新农村。
挑战存在于发展、城乡、人口不平衡,因为中国是典型的二元化结构,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上显示我国牌世界城镇化水平中下程度,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2)民主政治推进的需要。主要特点是人民的权力更加实在,其中就是选举权,选举是公权力的委托,需要民主,目前中国问题还很大,当然也有很多特色。
问题在于长官意志比较明显.优点是很迅速、力度大,缺点是与普通选民脱离明显。城乡比例由1比8,到1比4,至城乡同比,之前上海缩小为1比1.1。
内涵:
(1)民意的份量会越来越大;
(2)渐进式,其中会有阶段式变化。
总之,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有不少进步。
 
何俊志(复旦大学):
大会临时安排我来做主题发言。我想问的是,这次开会过程中,我们最想弄清楚,为何要改四比一的问题?在此之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而到目前为止,却没有答案说服我,待会大家可以讨论下。
根据我个人掌握的信息,从理论解答的角度来看,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主流说法,即,城乡二元结构和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今天已经可以去除4比1的问题。这个说法最早是邓小平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提出来的,当时因为农民占多数,所以这么来定。但是,稍微思考下,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是不能在理论上成立的。首先,原来的8比1,主要涉及的是间接选举,完全选出农民是不可能的,第二个,这个制度是从苏联搬过来的,最早是由列宁设计的。而我认为这个说法不通,因为它背后的原因不是社会经济基础。
第二种观点,开完会后,陈思喜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是为了提高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治冷漠的问题。而我后来考虑,我没有看到这个制度修改会提高积极性,说到底这个修改是代表名额在地区分配有影响,对农民的直接选举没影响。
第三种观点,我在筹备会议中,在座专家给我发了邮件,只有一句话,我觉得很重要:即是,废除城乡差别的主要意图在于开拓执政党执政基础。这一句话,我觉得有点意思。刚才浦老师也讲了,毕竟这个修改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来的,人大再将其法律化,这不是人大生出来的,所以要从执政党的角度做修改,那么,到底如何拓宽执政基础?
我个人对该问题长期很困惑,我初步谈下想法。此次选举法修改的内涵是中共开始接受政治权利人人平等这个观念。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是高度平等,不过在管理国家中,却不是按照平等的原则来配置社会权力的。原因是,第一,革命性政权第一步是划分敌我,敌对阶级成员和亲属 不能享受权利,即使在革命成功后,必须先改造,再给选举权,尽管它们是公民,不享有政治权。第二,在人民内部,共产主义要体现先进性,有先进就有后进,党组织最先进,接下来是工人阶级,再是农民,剩下的是统战对象。因此有苏维埃政权后,配置权力就这么先后进行配置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照顾下。20年代苏维埃到建国都是这个模式,到今天都如此。
那么这个平等观念接受的意义在哪里呢?
第一个意义在于,世界上任何政党都是把人分等级的,分为铁杆票仓,争取对象和不理对象,对他们进行配置权利必须的。不过民主国家则不能这样,真正的原因是把党的政策变成了国家的法律,选举法和宪法都规定了人人平等,而实际上却不平等,至少认识到国家法律不能完全等同于党的政策。所以,这次选举法修改毕竟认识到这个基本点。
我看到很多专家和实际工作者都认识到这点,不过这个点只是漫长政治改革的开始,现在才把问题刚提出来,如果我们仔细读的话,十七大报告对 “代表观”的论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首先须设置代表基数,第二个是人口比例,第三个是各个方面考虑因素,因此也提出现代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国家的议员到底是按人口还是地区分配?美国人解决的方法是两院制,不过没有考虑民族问题。
既然这是两种不同的代表,而任何国家都没有把他们放在一起开会,我们要把他们放在一起,那么,新的代表观念的变化,如何在政治上安排,现在只是提出来,今后怎么解决,则需要很长时间的实践和观察。
第二个意义则在于人民观念发生的变化。很多人在选举权上树立了平等的观念,是一种启蒙,必将带来社会对法律修改的诉求变大。
这两个方面今后如何作用,是否会形成合力,有待进一步地观察。
 
自由讨论:
黄 佶(华东师范大学):
简单谈谈选举的人大代表的职业性问题,并非只有农民做人大代表才能代表农民。当年搞革命、解放农民的革命者并非农民,相反,很多都出身于地主和富农家庭。
 
徐希安(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接着何老师的发言,谈谈选举法的意义。赞同何老师的观点,同比将会带动广大人民以同行、平等的观点去看待自己的利益。由于这一次对选举法的修改的宣传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重点,老百姓对其他方面关注不大,对城乡同比关注很大,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同比按实际人口数,还是按户籍人口数?实际操作上还是按户籍人口数,而这次明确说明,对流动人员的问题不进行考虑,这会出现新的不平等问题。
(2)选区的划分:按大致相等的人口数选区划分的问题,到底是按实际人口数、户籍人口数、登记户籍人口数、还是居住地户口数来进行计算?又比如18岁以下人口数这个问题,因为户籍中18岁以下人口数在社区里和学校里较多,代表人数会增多。这些问题都考虑进来,如何考虑选区划分的问题。
(3)代表性的问题,因要照顾代表性,比如部队,部门多,实际人员少,比例问题如何协调。
 
林 彦(上海交通大学):
城乡同比的影响:地区代表的分配,特别是省级层面的代表名额的分配的影响很大,和背后的城镇化、中西部发展不均有很大原因,如果中央是为了平衡此矛盾,将代表比例向中西部倾斜,这种视角和方法值得探讨。
问题是,分配是按户籍还是常住人口分配?建议,在大会上能尽可能地在常委会内部移入美国的做法,每个省保证一个名额,使得国家立法能保证各个地区的要求。
 
唐亚林(复旦大学):
对选举法的总结有个中国化的逻辑:
(1)反映了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完备性的思考。我觉得要体现出执政党对公民政治权利形式完备性的思考,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际压力,二是城乡的二元。此外,在此回应黄老师关于代表性的问题。西方选民选代表时,出现代表精英化的倾向,而在选总统时,则出现政党化的倾向,中间选民又会出现政策化的倾向,而今天政策倾向化模糊了,又出现个人魅力的倾向。而我国的代表性,不是西方理解的那种,不是对选民综合利益的回应,而是代表了各个行业和阶层,因为利益是需要博弈的,而我们强调基层性,这就是中国式的逻辑,中共和西方的理解是不同的。
(2)体现了政治参与的有限性。选举法的修改没有脱离框架,这次选举法有进有退,折射了公民的觉醒等,是一种博弈和多重目标诉求,这是一种刚性的诉求,这对民主要求是有序的参与的一种安排。
(3)选民代表的意愿与正常意志的一致性。代表在最后做选择时,明明知道是假的还是在做的理由是,个人选择在执政党国家的决策时,也是一种执政党合法性的塑造,推荐的人不错,代表也会慢慢接受。个人制度选择的同时也在塑造政党的意志。
(4)选举活动的金钱化与形式化趋势。有序开展,前期协商,后期约束,整个选举后社会运营成本将降低。
 
 
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作委员会):
首先,比较赞同何老师的观点。其次,全国人大选举法第十六条里面提到的条款,确实值得思考。这里的平等是有条件的平等,“全国人大根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分配,保证各地区的代表。就选的名额按照三个要求”。这里非常模糊。
我认为,实际操作上还是不会出现大的变化,比例变化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层面。
 
陈明明(复旦大学):
首先,从很多代议制国家发展来看,回溯历史,有这样一个发展脉络:从君主到共和,派系到政党,有限选举权到普遍选举权。这是一种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比如说英国,1688年到1832年是寡头政治,三次选举法改革后,把英国变成现代民主宪政的构架,这个趋势对中国也是适用的。
比如,我们的权利内容在增加,权利的限制在减少,中国60年的发展体现了这个过程,呼应了第一场讨论的主题、背景。
其次,我把选举法的修改看成是参与压力的结果。现代化和城市化,发生在2010年3月,可以看成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一个发展,1比1的平权,我觉得实际上,从功利角度出发,执政党是出于想建立强大的乡村票仓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也是在城市里回应参与的压力。以前,共产党是更重视经济和社会权利,法律和政治权利是轻视的,共产党认为后者是水到渠成的,比如邹谠的那本书,然而在今天,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法律和政治权利诉求提出来,不得不回应。
第三,在共产党的理论中,据我理论阅读的经验来看,工农联盟是基础,承认工人阶级是领导,好像不是讲农民比工人落后,实际上,1比1的做法是共产党认识到代议制的原则和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并且以这种方式来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开端,说明我们开始讲民主,现在开始落实到代议制,执政党开始用这种方式来建构现代国家。
 
浦兴祖(复旦大学):
对于浦增元老师的说法,即选举法是在十七大上,由党而不是由人大提出,选举法十七大的提出和之前的多次提出是有关的,很可能是人大多次提出要求,最后由“逐步走向”到“一步到位”发生了态度转向。
对于何俊志的说法,即政党接受了政治权利平等的提法则有待商榷,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政党是知道要平等的,但又要平衡农村人口过多的实际现状,而提出了实际上不平等的决策,并且提出会逐步缩小比例差异,在实际做法上,一人一票在投票阶段是平等的。
 
黄 佶回应:因为人民并不真正关心选举。
陈明明回应:真正的情况是普通民众并不关心选举。
徐希安回应:居民只知道同比,不知道其它。
周梅燕回应:不同意浦老师的观点,一人一票不等于平权。
 
沈 逸(复旦大学):
我的研究方向是信息技术,传媒和外交。从我的专业角度出发,比较关心:老百姓对选举是否关心?
我在做信息技术对政治的影响时,注意到早期互联网的影响。90年代中期,高校网络是高度政治化的,比如日月光华bbs,95年后,校方和bbs的版友们达成协议,将日月光华bbs收归学校管理,之后大批同学涌入后,学生们不再讨论政治,发的很多东西称为灌水,后来用户持续涌入的结果是,早期对政治问题讨论被稀释了。
那么,对这次选举法的修改而言,这次人大同比是一个程序问题,而百姓则关心结果正义。现在有一个现实的方法来达到结果正义,比如在网上闹动静,他们会认为这个比通过人大更为有效和直接,民众不关心你出台政策,他们只是一种功能性需求。因此,人大整个制度需要和网络进行竞争。
第二个,选举法修改对扩大执政基础这点,可能很重要。网络政治和冷战后频繁出现颜色革命是相伴随的。比如2009年伊朗这次,伊朗互联网用户30%人口,主要分布于城市,反对派得票率是28%,而上街闹事的就是反对派这些人,他们认为选举是有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中国而言可能也存在类似的风险。以我粗浅的理解而言,首要问题是执政权基础问题,解决票仓问题。
对程序问题和秩序问题的修订,公共产品和公共决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个更重要?我们高校看重程序和制度问题时,有一个假设,改进有助于最后产品的提供,而早期先发国家的确如此,而新兴民主国家则是相反情况。在新兴民主国家转型后,程序正义上升,决策质量反而下降,民众也开始注意到这个情况,于是,中产阶级开始出来欢迎威权,比如泰国和俄罗斯,他们认为,强人政治可以提高他们生活品质的提高,为此他们可以牺牲政治民主权。
 
第二场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政治意义
 
主持人:周锦尉
 
主题发言:
 
浦兴祖(复旦大学):
针对本次研讨会我写了一篇文章,比较粗糙,现在谈几个观点:
关于同比的政治意义和实际影响。政治意义最重要的是,在于城乡人口之间的政治平等和权利平等,这点上是无可比拟的,不容置疑的,以前不是不了解,而是很难做到,现在认为,国情已经走到了一定的程度,是有条件做到1比1了。政治意义上,工农在票值上算是平等了,这也是宣誓意义上的,符号意义上的,理论意义上的,这一点不否认,需要充分肯定。
但是,实际的政治影响怎么样呢?选举法、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中,体现为名额分配,以全国人大为例,3000人怎么分?以前八比一,四比一,上海人口少,河南人口多,体现不出来这个差距,实际情况是,两地人大代表数比较接近。
而最实在的是,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将会和以前不同,原来农村人口为主的地区,一比一后我相信代表数会有所提高,但是会否有四倍的提高呢?
首先,这并不是单单一个因素的影响,世界上的代议机构都受到多因素的影响,不仅仅看人口比例,比如美国,参众两院的分配,既考虑到人口因素,地区因素,也有些会考虑到民族因素和功能因素,通俗说是行业和界别,而我们这个功能因素体现在政协。而对人大来说,只有一个群体体现了功能因素,就是解放军。
这次修改,大家注意到,人口比例考虑到了,现在增加一个因素是地区因素,这是新引进的考虑因素,类似于美国参议院。如果说,地区的代表基数相同,如果地区代表数在人大里占得比例很大,比如1500个,那么现在地区之间的差别就不会太大。至于到底比重多少,有待于他们的研究。
那么,现在同比之后,人大代表的比例会有所变动,然而又由于原来的地区基数的因素,也不会变动过多。
关于地区代表,又要说一点,刚才比较了美国,美国考虑了两个因素,分别在两个院体现出来,两个院的权力基本平等,尽管地区人数名额少,不过参院和众院基本平起平坐。而我们的情况,即使引进了相等的地区代表基数,不过由于两种代表在一个院里,不会构成两个权力相等的议院。
回溯建国初期,8比1的比例的确不平等,当时也注意到策略性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实行1比1,然而当时没有引进和考虑地区因素,只考虑人口因素,所以8比1的做法就推出了。
最后,在实际影响方面,会使农民代表增加很多?不能这么看,即使1比1,名额会多一点,但是理论上讲,不管分配多少,选举选出谁,由选举人决定,同比的规定,并没有规定最后选出来的结果是同比,只是考虑到名额分配时的同比。
 
沈士光(上海市委党校):
选举法修改了五次,要在宏观的期待。
首先,修改的维度的进步:体现在,公民选举权的扩大、缩小城乡选举权的差异。
其次,选举法要实现从POWER向RIGHT的转变,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我国的民主进程很少有试验性的推行方法,至今仍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合,从四川人大比例来看,农民代表只4人,职业代表只7人。
还有一个制度红利的问题。我国不缺制度,而且是制度过度,如选举法短短三年修改了五次,倒是制度设计的逆向选择,从外围选择到内部突破是不可能真正有效的,感觉上很重要,实质上心存忧虑,达不到真正的目的。
最后,谈三个期待,总结选举上的期待、权利的干预要制约,以及要修改增加选举人利益的关切度。因为选举的动力是不足的,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要保证权力,选举权利不如实际权利。
 
自由讨论:
 
刘德根(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大副主席):
对于农民对选举法修改关心与否的问题的看法。实际接触下来发现,在我们联系的人大代表和基层民众讨论时,我听到一些关系到农民是否对政治感兴趣的问题,我感觉农民变化很大,我在基层工作过,很长时间在乡镇工作,现在的农民和以前的完全不一样,我的看法是,这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关,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不一样了,以前关注一天挣多少工分,现在关心政治权利了。
在我所联系的村,总有代表会质疑选举程序。以前我们接待农民代表信访工作,有时他们会带来法律顾问,下载了文件来找你,对农村的工作要求也不一样了。有时我想,现在农民对政治关心了,我感觉到,两个问题在农村变化很大。除了对政治权利关心之外,还有一个是,对计划生育法的改变。以往农民工作很难做,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现在对生男生女的看法发生变化了,已经不再重男轻女了。我想,政治问题,随着以后的发展,会越来越重视。
刚才说到,如果十七大不提,选举法会修改么?我认为,过去8比1,4比1都管过来了,还沿用这个老办法,以后管得过来么?现在农民不是这样了,继续这么惯性思维来管,不一定管得好了。对城乡同比选举代表时,我们讨论时认为,这是一个突破和进步,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十七大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的一体化,还有体制机制政治的一体化,现在1比1了,是一个突破和重视。
我想,我们这一次尽管是8比1到1比1的跨越,选举法在过去18年里做了五次修改,这次和上次间隔了5、6年,这期间农村变化翻天覆地。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展很快,政治发展也提上了议程,这也提出了政治和经济相适应的问题。
 
罗 峰(上海市委党校):
提出以下问题:
(1)对浦兴祖老师的说法:同比的问题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改变,有点看法,我认为问题是人大里面是分层的,基层的变化应该关注,同比的改变一定会引起很大转变。
(2)对何俊志老师的说法:选举改革的动力,即党和人大对于选举法作出重大改革的原因是面对实际强大的社会现实压力,比如信访,突发性事件等对政府的挑战和压力相当大。现在维稳基金很大,但世博能否按传统的手段去维护,肯定不会,所以认为,人大的选举法同比改变是为了回应此压力。
另一压力就是,绩效的合法性。农民法律、政策意识提高了,认同中央政府但不赞同地方政府,这种认同是有时间延续性的,这种对权利的认同一定会逐渐转移,要求到对民主的需求,总的来说,执政党的民主化过程还非常长,因此必须做实才有效。
(3)对于制度的绩效而言,有两个前提,一是,选举是工具,带有仪式化的色彩,比如差额;选民也有选举仪式化的观点,社区里面的选举也是仪式化的,因为对社区里的利益需求往往是寻求于外面的熟人。二是选举制度的运转在一定空间里,政党、人大制度等其它制度,其它主体都会对此绩效产生重大压力。总之,选举不能只从舆论工具的工具性进行。
 
张家栋(复旦大学):
如果没有独特的利益表达制度,如何表达独特的利益需求,世界上很少按身份来定选民,而中国在现在的情况下,选民同比的问题毫无意义,城乡差别是现实的。
我对城乡同比有点疑惑,全世界很多国家按照身份来分,而人口的流动性很大。那么,选举法修改的时代背景在哪里?城乡二元对立的合法性是否要保护?不很明白,为什么在这个背景下还要通过这个城乡同比的修改。
 
屈培元(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城乡之分是由公安来做的,我们徐汇区还有25名农业户口。
城乡二元结构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在缩小,已经没什么意义再分8比1和1比1,在全国人大这个平台这个上实行了1比1,是政治考虑,扩大执政基础,中国人口的分布积聚在东南部,从边远地区考虑,边远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也很少,而且也是多事之地。
而全国人大做到不改变1比1这个比例,也是有办法,全国人大分配名额时有一个基数和人口数之比,基数越大,人口比例影响因素越小,也可以做到实现平等。实际上,实行这个1比1,是发布一个信号而已。因为实际现在的情况是,全国到市到区,越发达的地区,越接近1比1,是按照户籍人口数来分的。
常住人口2000万,而办理过公安居住证的户籍人口有1450万,其中也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重复统计。在具体操作时,我以选民数来分配名额,要求各个街道要摸选民数,做到大致平等,可以得到平均值是2500到3000一个名额,才可以做到选区划分。
1比1只不过是代表名额分配数的平等,不是选出结果的平等,但是给我们一个信号,我们党和全国人大,需要我们有一定的弱势群体和基层的选民来当人大代表,改变以往官员结构过重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有两种选举,一种是间接选举,一种是直接选举,乡镇和区县是直接,市是间接。考虑到这个问题很复杂。
 
黄 佶回应:真正的问题还不在人数问题,而是到底有多少人会去做选民?中国的问题是党政力量太强大和民意力量太小,与党政力量抗衡是不可能的,建议是党政要分开,按不同的方式去选举,用不同的考核指标去评价,这都是中国具有现实意义的。
周梅燕回应:流动人口的问题没有解决。
浦兴祖回应:1比1是不分城乡的。
陈明明回应:对于谁会出来竞选的问题有不同看法,关键是要有选举的环境,政治开明。
唐亚林回应:关于1比1的问题,我觉得有点解读过头。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必是通过选举这个管道来治理。为此,我特别不赞同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政治改革。对于中国模式的思考,我认为中国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政治经济相分离,经济脱离政治,军事脱离政治。所以我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治也会发展的观点是不对的。
何俊志(复旦大学):
我想问一个问题,分配代表名额时,基数的作用很大?还有一个问题,中央如何通过上海产生多少名额,上海再如何分?
 
徐希安回应:同比对高层改变的结构不大,有影响的主要是基层,中央层面的代表越多,地方层面的代表就越少了。
大家共同认为三个条件:“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意见”是最大问题,尤其“各方面”是无法确定的,是最大问题。
浦兴祖回应:所以,选举法修改的实际改变不大,有理论意义。
 


下午研讨会主要围绕选举法修改的评析和选举法有待完善的空间探究这一主题展开。
 
第三场 选举法修改的亮点评析
 
主持人:何俊志
 
主题发言:
 
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作委员会):
最大亮点是城乡同比,其它亮点还有:比如,选举委员会的设定:包括设定秘密写票处,但留有空档,在这两年选举法修改之中,都认为这些是应该取消的,但选举法未关注到。
第二个是,选举法有所涉及但未完备的方面,如选举机构,关键是选举机构的地位中立,选举冷淡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中立。选举竞争的问题,几乎没有看到选举的竞争。选举的秘密写票,选举机构要设立并监督秘密写票处才有意义。
对选举违法的破坏的情况,实际上是对权力救济的缺乏。
 
杨建党(华东师范大学):
对现行选举法的修改,媒体称有“八大亮点”,其中一个是候选人的透明度,从原来的“可以”变成现在的“应当”,这种改动有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志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有一定完善。
透明度不仅,而且还应当包括候选人等相关选举情况对其本人的透明度,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都包括进去,也包括从提名到汇总全过程。
有个问题是,现行制度设计基于确认型选举制度理念,主要考虑授权合法性的角度考虑设计候选人,对其自身独立意志考察很少,有些人大代表不太愿意当,而有些人是选出来后才知道自己是被选出来的人大代表。
看到有专家意见说,不建议直选层级的提升,那么竞争机制必须有所突破,我感觉是不是可以在直接选举的设计里,在候选人提名中增加自我确认的环节。
2003年,北京深圳都出现自荐候选人,候选人彼此帮助的现象,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吴 清(上海交通大学):
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改革进程颇有感慨,1996年出国至前年才回国,主要研究比较政治。感到中国人颇有经济智商,但政治智商很低,很会打仗,过去2000多年的历史中平均7个月一次大仗,可见政治智商很低,之前的历次朝代更替都是通过打仗取得,中断、并破坏了前代的成果,而美国300年只有一次内战;经济的发展超过了任何人的预想,现在已涔涔髹发现。中国的民族复兴的基础是很脆弱的,因为是建立在武力基础之上的,如今群体性事件非常之多。
因此选举这一关是必须经过的,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经历政治的平稳、顺利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也是建立在政治的平稳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改革赞成。
其次,民主政治改革的标准:此标准应是超越国家的限度的,有个普适性的民主,如没有一个标准,就无法去衡量,可以找到,三个标准:
(1)每个人都有投票的权利。
(2)每一票应该是等值的。同票同权,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美国的参、众两院的不同选举方式就是同票不同权的。
(3)每个选民的投票权是不受限制的。目前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美国两党竞选情况也是如此。党内的选举和投票权限制了选民的投票权。
最后是选举的浪费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浪费,实质上是节约。如果没有选举的浪费,一旦出现国家利益分裂时,就会产生不可平衡的问题,后果会浪费更大。
 
徐希安(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上午听了很多发言,很受启发,我们在人大搞工作,从实践角度看选举法修改,理论上需要学习。
媒体比较集中在同比问题,实际上,选举法修改有很多亮点,很多反映了选举制度上的很多发展,朝着扩大民主政治方向发展。除了同权同票,还有很多其他问题,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而问题也是在这里,很多亮点是提出了问题,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缺少了一些,有些规定会在实践中有矛盾,而解决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地方人大制定实施细则,另一方面是今后选举法的完善提高。
接下来重点谈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关于选举监督的问题。34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严格监督。讨论稿中也有,我当时也指出,问题没写清楚,现在通过稿中,在56条中,增加了监督主体放在主持选举的机构,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于监督主体的规定可能不完整,对选举的监督,主持选举的机构要有监督,是它的职能,而真正的监督主体,我觉得应该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工作,还有一个则是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级人大工作。
而我在实践中,也遇到过类似问题,有举报这些问题的情况,能够纠正就纠正,不过涉及到我们自己的问题,一定要上级纠正。
缺少监督是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要加以完善,还须有具体的规定,把举报权给选民。
从间接选举的角度而言,常委会可以监督下级人大。监督必须要实实在在地监督,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
 
屈培元回应:现在主要有三种提名方式,差额提名、等额提名、不足额提名,而现在各个区采用的都是不足额提名,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
 
徐希安(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第二方面的问题,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问题,也是一个亮点。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选举日当天可以对代表候选人介绍。讨论稿中,有一个条件,根据代表候选人的要求组织介绍,现在改成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要求,最终出台,拿掉了代表候选人这一条。而代表候选人可以主动介绍,这引入了竞争机制,也是一个信号。
然而,其他问题,比如选民的要求如何界定?人数?程序?谁决定?又是实施细则要做的。
 
自由讨论:
 
屈培元(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
(1)引入了选举代表提名的问题,是个亮点,选举与选区的直接投票建立真正意图是选区的工作人员,选举委员会是程序性的,因此还需不断完善。
(2)为什么选举法没有确定上下级人大选举人主席团时的回避,这是个很大的空档和实际的问题,因为我们的选举不仅有直接选举,还有间接选举。
 
浦兴祖(复旦大学):
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回避?涉及到主持选举机构的理解,我注意到,应该有两条:
第一条是选举委员会。按照我的理解,大会主席团应该理解为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是总体的主持机构,名额放到选区单位时,下面选的时候,就是由主席团主持了,所以主席团应该回避了。这次只确认选举委员会,其他不在列。
而我想提的是,除了同比之外,其他有亮点,我同意周梅燕主任,亮点是亮点,我们还不足满意,还留有空间。比如,选委会的组成的问题。说起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那么凭什么任命?不需要选举和协商?
 
屈培元回应:选举委员会应该由区人大常委会与各民主党派一起组成,由党委人大各民主党派,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方方面面的人组成。
浦兴祖回应:是不是没有法律规定,按照惯例来办?
徐希安回应:上海市有实施细则的规定。
 
浦兴祖(复旦大学):
还有一点亮点就是强调基层。基层特别是工农知识分子,有不同的看法,是不是农民工一定要农民工来代表?按理讲,不一定农民工开反映农民工。但是,要考虑到,我们是以兼职代表为主的,在代表非专职化的体制下,只能说,哪个阶层的人反映哪个阶层。
再如秘密写票点。只规定需要设立,没有规定必须进。否则形同虚设。
而在代表候选人宣传这一点上,由“可以“改为”应当“,不过,“选民要求”是什么?无法衡量。我认为,即使选民不要求,也应该动员组织要求。最重要在于落实。
亮点能否推动民主进步?需要看一看。
 
浦增元回应:不要“应选民的要求”,就是“应当要求”。
 
韩狄明(上海商学院):
选举法的修改一直由党的领袖提出动议的,领袖总是从战略上去考虑的,而专家则是从技术层面上考虑的,领袖的考虑是想寻求执政的基础。历代领导人对选举法的修改都是基于现实环境的变化而设的。提出城乡人大代表同比,否则许多法律提案无法通过,其设想和列宁、毛泽东的设想有点接近,是从战略上来看的。
 
第四场 选举法有待完善的空间探究
 
主持人:周梅燕 
 
主题发言:
 
蓝蔚青(浙江省社科联顾问、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非常感谢这次研讨会提供的机会。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更大的意义是一个政治宣誓,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对民主呼声的回应,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有意义,增强民主意识。
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城市化速度加快。但是我觉得对代表结构没有实质性影响,选代表时,会通过各种方法平衡,并不是直接影响代表结构,实际影响的是地区比例,城市化程度低的比例会上升,实际上有不合理性,实际的城市人口增长,大大多于户籍人口,影响到了地区间博弈。这也是有待完善,实际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同。居住地和工作地,哪个更能反映他的利益?
王兆国讲,农民工的问题先不谈。那么,农民工的统计怎么算?代议制民主怎么真正代表民意?三个代表中的第三个,怎么样的代表机制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只讲一个问题,讲到中美比较,一个是地区产生,一个是行业产生,一个是全国产生。我觉得更多的是代表地方的利益,更多的是一种地方利益博弈的平台,行业利益很难体现,行业产生代表不系统,提案也很难提出。
社会分工的细化,各个行业和职业有其利益,很重要的是不同行业利益的博弈。现在我们只有通过政协反映界别的利益,不过不能形成提案。
还有一个问题,利益代表意识是要强化还是弱化?代表谁的利益?更多的还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比较实际,因为是代表非专职的。而现在,则须要在代表产生机制上有所考虑。不过,代表产生实际上变成了任命制而不是选举制,而造成有些行业没有代表。
十三大时,政改方案有一条,既要按地区,又要按行业。今后是不是可以,一部分按照行业,一部分按照地区。行业代表不要下放到地区去选,而是单独选。这样两种博弈就有了。
第二点,更重要的恐怕是,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现在官员结构比重过高是有问题的。
再一点,如何体现公正性和制度的细化。
接下来,怎么借鉴国外的选举制度,值得研究。
 
黄 佶(华东师范大学):
(1)人大选举法需要完善,并且应该重新认识人大的功能。
宪法、学界对“人大”的认识是片面的,它使人大处于党的对立面。新认识是,人大也是中国的政党获得执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2)中国为什么不和谐
党和政府形成党政共同体,有共同的评估体系,要人民制约政府的工作,建立三角结构,即人民、政府和政党的感触结构,并形成双线结构,即党政人员相互不兼职,党通过人大来控制政府。党政两条线,考核指标不同,政府为GDP等,党组织为人民满意度等。基本常识:双线结构、相互牵制,有利于政权稳固。
(3)中国的民主。
就是低调的民主、可控的民主。人大选举法,对选举结果不接受的情况,如何办?人大选举要预防金钱政治。方法是自筹竞选经费统一使用平均法,即折中主义与候选人一部分选举权。不宜扩大直选范围。民众未必绝对正确,涉及自身利益时,往往就糊涂了。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也是个复杂的东西。
 
王礼鑫(上海师范大学):
首先感谢复旦大学给我发言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观念差异与选举法的完善空间。我认为,讨论问题应该从事实出发,事实如果是假象的,没有讨论的基础。
在我看来,代表不代表选民,选民也不希望被代表,在中国很多人都有感受,会有政治后果。比如,厦门px事件、福州、番禹的垃圾站事件等,小区居民斩钉截铁表示,我们不愿意被代表,政府面对一盘散沙式的民众,那么,有可能产生激进的行为。民众之间没有可能形成共识,官民之间也没有肯能形成共识。两个例证,第一个是,番禹事件中,政府的方案被否决,留下了一个问题,垃圾怎么解决?。
其次,选举政治的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对选举政治的现状认识不同,政府理解是要有一个有序的政治,选举就是一种形式,而老百姓则认为,最好是代表选民意见的,要求竞争性选举,对党而言,共产党组织政府,我的优秀分子可以成为代表。
从我的观察中去猜测,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一种形式的平等来掩饰自由的缺失,如果不从根本上调整,未来还是一种形式政治,那么选民会采取其他很多策略,比如躲猫猫。
 
自由讨论:
 
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
选举法的修改按惯例应该全文公布,此次只是将修改总分公布,问题是人大代表及机关的设置变成从党政领导位置上退下来的人员的安排机构,建议和共识是应先到人大工作再到党政机关,这样法制观念会强些。
 
沈 逸(复旦大学):
简单讲三点:
第一个,民主建设过程中,如何平衡技术和制度。现在的错觉是,信息技术天然会促进民主,然而信息技术会促进专制。现在,网络权力已经市场化了。网络的声音是否代表真正的民意?结果当我们认为朝着民主前进的时候,结果却是寡头制的实现。
然而,信息技术是一个契机,可以打通核心环节,民众关心是,选择政府的权利还是追寻更好生活的权利?转型国家都失败了,这个可能是颠覆性的。
20世纪60年代亨廷顿的《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本书中,对阿尔蒙德的自由化理论进行了批评,后来便销声匿迹,而再次翻印后,福山为此做序言,认为在伊拉克的民主建设是失败的。
如果过于乐观的认为,有些现成的观点可以照搬,结果很可怕。
 
唐亚林(复旦大学):
代表权究竟代表谁的利益?西方有行业利益的适当表达,权力的使用结果很难界定,但如何把人大制度做足做实,首先要自己当好人大代表,比如通过培训,其次政策制定、职能监督、原因还是没有专职化。总之更关键的是要落实选举法修改后的实施问题。
 
黄 佶回应:目标在于党和政府相互监督。党人合一,党依附在人大之中。只有党认识到人大成为其工具,才能使其有所价值。
王礼鑫回应:政府绩效的提高必须有个强有力的政府、如何形成共识,必须要有一个真正的民主基础。
沈士光回应:这种双线结构,十三大提出,党委兼人大,怎么从政党的权力机构变成政治机构?这是80年代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你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监督政府机构,你做得到么?如果做得到,权力机构就转到人大了。
黄 佶回应:党为党在执政,不过党要受到民众的牵制,党和政府二者相争,人民得利。
沈士光回应:沈逸老师讲的,我们一个信息政治,不能取代制度建设。网络问政不能取代制度渠道,问政应该合法。
沈 逸回应:信息政治的发展中,人大可以在信息政治和制度政治中有一个平台和空间。
 
会议总结
 
蓝蔚青(浙江省社科联顾问、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
关于协商民主研究较多,对于选举民主很少,但是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基础,没有选举民主是不可能的。杭州的落脚点在于增量民主,有其意义。
本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提出了亮点、存在的问题和可提升的空间,这很好,因为中国的政治、经济的改革都是渐进的。
我认为会议特点的是,(1)理性的思考;(2)充分考虑到可行性;(3)把选举法的改革作为系统性工作;(4)谈到对国外选举政治中存在的问题等。
  但也还存在许多须探讨的地方,值得以后继续探讨。
 
何俊志(复旦大学):
非常感谢大家,自中心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选举和人大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希望得到大家继续的关心和帮助。